choicecare 發表於 2019-12-7 09:26:42

強姦=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12月5日就實際性罪行改革提出報告書,當中對新修訂罪行的建議主要有:

一、以「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取締「強姦罪」,罪行範圍包括未經同意下插入陰道、肛門及口交。

二、將同意性行為的年齡劃一為16歲。

三、新訂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罪行,保護精神紊亂的人或弱智人士免受性剝削。

四、將亂倫罪的親屬範圍擴大,包括伯、叔、舅、姑、姨、姪、甥,以及領養父母。

五、新訂「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防止戀童癖者於網上誘識兒童獲得信任意圖性侵。

六、新訂「性露體罪」。

七、新訂「對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

小編就認為報告書擴大咗唔同性罪行涵蓋範圍同修改咗唔少法律字眼,可以提供更好嘅法律保障。唔知大家又點睇呢份報告書呢?不過無論字眼點改都好,進行任何性行為前都要得到對方同意,你情我願之下先可以繼續落去,亦謹記要正確使用安全套保護自己同對方呀。





資料及圖片來源: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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